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我省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列出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二)加强规划工作,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要按规划认真实施。仍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地级市、县级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在2002年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专业评审和报批工作,其他县以下建制镇要在2003年底前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整体规划。新城开发、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报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如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2.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一步到位;抓紧解决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欠帐”问题。2002年全省地级市的市政消火栓应全部达到应建标准,县以上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城镇的市政消火栓应达到应建标准的80%,2003年达到85%,2004年达到90%,力争2005全部达标。同时,加强天然消防水源和单位内部消防水源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进一步加快消防站建设,“十五”期间,全省要建好120个普通消防站,并以处置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快特勤消防站建设步伐。各地级以上城市至少新建或改建一个特勤消防站。其中,广州、深圳、汕头、佛山建立特勤消防大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汕头、韶关、湛江、中山已建的特勤消防站应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装备器材的配备;惠州、东莞、肇庆、江门、茂名、顺德、南海的特勤消防站应于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河源、潮州、阳江、揭阳、清远、梅州、汕尾、云浮的特勤消防站应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珠海市珠海港区特勤消防大队和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特勤消防大队也应争取建成投入使用。市区只有一个消防站的按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县(市)消防大队的普通消防站应建立特勤消防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