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质灾害防治: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和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进行一般性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三、将市政府《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第五条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的权限,授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必须确保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破坏耕作层。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请纠正开发区用地报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浙土资函[2002]53号)的规定,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1、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批次报批,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和统一组件后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批。
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工作,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需要报省审批的,采取“一事一委托”的办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予以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后,缴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指定的土地出让金专户。
相关地块的“净地”整理工作,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补偿合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签订,收取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意见》(杭政办(2002)23号)规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统一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交易程序的其他土地使用交易,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批准。
五、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征地工作,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管理费由原定的市与区3:7比例分成,改为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按征地管理费总额的10%上缴市国土资源局;应上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管理费,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另行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