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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杭政函[2002]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 2002年8月22日)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江区管理体制调整的重大决策,实现两区合一后管理权限的优势叠加,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155号)的规定,现就合并后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155号)的适用范围由杭州高新开发区之江区块扩大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全部区域(不含高新开发区江北区块)。
  二、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适应,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下列新的管理权限:
  1、采矿权审批登记: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的矿山和砖瓦企业的采矿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10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征收情况财务报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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