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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
地区乌苏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能[2002]1511号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批乌苏市城乡电网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塔地物价字[2002]141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取消乌苏市农村用电最高限价,实行乌苏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即:居民照明用电0.58元/千瓦时;工业动力用电0.49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1.10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35元/千瓦时。此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
  二、乌苏市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塔城地区物价局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三、请地、市物价部门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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