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外汇指定银行还须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税完税凭证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征所得税证明表》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对外支付。
(五)各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免税证明表复印件有所怀疑时,可向前一站经办部门查询,前一站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如果没有中文的,由申请人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印鉴确认中文译文与原文表达意思相同。
四、总局印发的外国(地区)班轮公司一览表(见附件三)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表时参考。对没有列入名单的外国(地区)班轮公司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必要时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渠道进行核查。
五、免税证明表式更改及变化
《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改为一式二联,旧证明表中“提交给银行或主管外汇管理部门”联先由税务机关留存。
《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中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栏目中“本证明表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手写改为“居民身份证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主办人(签字)”改为“主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英文相应地更改为“This Certification of Resident Status is valid from______(Month)______ (Day)_____(Year)to_____(Month)_____(Day)_____(Year).”;“Officer in charge(signature and phone)”。
六、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及其证明文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分别上报各自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
异地盖章确认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等资料不需报送。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做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减免税及征税开具售付汇凭证和对外支付的台帐登记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