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
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161号 2002年10月17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培训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二、免税办理程序的补充规定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应在退还申请人的复印件上加盖本局公章并注明日期,由申请人对外付汇时交银行留存。
“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和“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规格、式样、颜色见附件二。《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税证明开出章应当加盖在首页(下同)。
(二)一站审核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和盖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由申请人留存。
(三)一站审核地和异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居民身份证明》时,必须审核《居民身份证明》中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业务性质、有效期限和是否已加盖免税证明开出章(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机关只需审核前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