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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
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生委拟订的《关于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今年颁布实施。根据国家、省计生委有关意见,为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表明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表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全面进入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是实施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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