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预算安排,拟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定非税性财政收入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参与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五)管理和监督由市本级承担的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组织和监督全市财政预算的执行;负责地方财政收入入库解缴办法的制定,代表政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核定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及资金;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补助费、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贷款贴息等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管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帐、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查处各单位违反《
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的案件;组织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九)拟定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