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行业统等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2]5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业统筹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中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现对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在皖本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
过二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职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指数(不含1996年度和1997年度)的算术平均值。其中:1991年—1995年的指数,仍按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0]9号)规定计算;1998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