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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保定市城乡结合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的农村电价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保定市城乡结合部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的农村电价的批复
(冀价工字[2002]76号 2002年10月9日)


保定市物价局:
  你局保价工字(2002)第20号《关于我市郊区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农村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确定保定市供电公司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低压电网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直接收费到户措施后的农村电价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改革后保定市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49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32元);农业生产电价0.545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59元);农村工副业电价0.70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67元);农村非居民照明电价0/72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56元);农村商业电价0.855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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