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汇总纳税
企业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419号 2002年10月11日)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就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陆续下发了几个文件,在执行中发现一些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汇总纳税企业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征管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预缴比例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缴比例作出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二级成员企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按调整后的预缴比例就地缴纳税款。在我市辖区内的汇缴企业(即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其在我省以外的二级成员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下辖成员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造成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时超缴税款较多的,其所属二级成员企业应主动向所在地省级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就地预缴比例,凡其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辖分支机构所得后就地预缴的比例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缴比例的,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集中清算时,其成员企业超缴的部分税款不得从汇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减。
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二)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弥补,各成员企业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三)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四)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