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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新沂枢纽段、宁海互通至墟沟段和宁靖盐高速公路安丰至姜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四、收费按准(详见附表)
  五、收费年限
  核定连徐高速公路和宁靖盐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为30年,考虑到部分路段先期已开征收费,收费年限至2032年8月31日止。
  六、收费管理
  1.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对潘塘互通至新沂枢纽段、宁海互通至墟沟段和安丰至姜堰段进行管理,并对车辆通行费实行联网收费、分别核算。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伍元为单位,实行一、二舍,八、九入,三、四、六、七作五。
  3.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各所属有关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5.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了全程车辆通行费外,另收取每通行卡60元赔偿费。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卡者,每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公司必须按年度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物价、财政、交通、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由各有关公司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七、违章处理
  1.凡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一律不许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十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2.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U型车、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换通行卡者,均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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