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当申报人被告知补交齐材料后,受理时间从交齐材料之日算起。
三、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申报人到本局机关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条 对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即办的事项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四条 对申报人申办的事项,经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要按照职权规定填写《延时办结报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申报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五条 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否定报备制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申报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的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申报人的申请,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报人详细说明原因,并填写《否定报备表》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和报主管领导;经说明后申报人仍提出异议的,要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不属经办人职责范围内但属本局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转该部门处理。
第四条 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
五、有效投诉制
第一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群众投诉,经受理投诉部门调查核实确有过错行为的,按本制度处理。
第二条 公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或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审批;
(二)不按照规定告知申报人其所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时限给申报人提供服务;
(四)不按照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五)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