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农业局国家
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业局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农业局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公共服务相对人(下称申报人)到本局机关要求提供公共服务、行政许可或电话咨询有关公共服务事宜,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申报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材料不齐未能及时办结的,应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申报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机关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申报人留下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告知申报人。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四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填写《首问责任处理表》存档备查;同时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充分体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经办人员对到本局机关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业务的申报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材料不齐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审的,应及时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或办理程序。
第二条 经办人员在向申报人告知时,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公共服务相对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作具体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人,一份由经办部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