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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销售
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16号)精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为切实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从现在起全市不得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转向生产无磷洗涤用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凡进入我市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持省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备案手续。洗涤用品的经销者只能销售经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无磷洗涤用品,未取得认可的洗涤用品一律禁止在我市销售。
  (四)进入我市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无磷洗涤用品国家标准。
  二、工作步骤
  (一)10月30日以前为宣传发动和自我清理、检查阶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禁磷工作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为此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对现有的含磷洗涤用品自行处理,并做好销售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
  (二)11月1日以后为执法检查阶段。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牵头部门于11月1日后要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禁磷”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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