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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关于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团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会计法》实施情况如何,直接影响国家和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稳定。为了深入贯彻《会计法》,促进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对贯彻实施《会计法》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人员。要把贯彻实施工作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来抓。
  二、要加大《会计法》的宣传力度,继续抓好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支思想过硬、遵纪守法、业务精通的理财队伍,努力提高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与监察、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联系制度,制定统一的监督检查规划,形成合力,造就一个齐抓共管的态势,遏制各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四、会计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会计工作的实际,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建账监管和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
  五、单位负责人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切实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会计资料或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出,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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