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凡我市注册的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放宽登记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并及时、便捷地办理有关手续。高校毕业生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登记集体户口,也可在其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力度,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调解无效的可诉讼于法律。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可以利用小额贴息贷款或设立风险基金等形式给予支持和帮助。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放宽政策,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对初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和高职院校毕业生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律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对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职院校毕业生,本人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接收函,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落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生源的本市高校高职毕业生,凭以上证件(不含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对非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按规定审批落户。
八、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档案管理机构的,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到所在地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于暂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得在校空挂,应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学校及有关部门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的保存,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