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立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旨在将高校学生培养和使用纳入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政府调控,研究、制订和实施符合我市实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成才和就业的宽松环境。
  各区县政府和各普通高校也要相应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各级政府、高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在经费、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面向市场,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市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及市场需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监控,把培养高素质的社会急需人才放在首位。同时要加强就业信息反馈体系建设,根据社会对人才评价及需求情况,对教育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过低的个别学校或专业,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就业状况,促使高校招生、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
  为适应就业需要,各高校要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对高职院校学生要逐步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五、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建功立业
  要拓宽渠道,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用人单位要从事业长远发展考虑,合理增加招聘人数。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基层或边远地区支教、支农、支医和参加扶贫等工作。经过二至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县、乡镇机关或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相关岗位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本市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保留在天津,档案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职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各高校要制定政策,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