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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
公司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374号 2002年10月14日)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384号)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5年,经营期限47年,经营范围为自产自销轻、微型汽车及其零部件。该企业于1997年确定为开始获利年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至2001年减免税期满。
  该企业于2002年6月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由于该企业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时间在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且企业经营范围未发生更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同意该企业从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年度起,在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即2002年至200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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