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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
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1522号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自治区卫生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自治区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3500元;地、州、市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2000元。如需进行尸检,按规定另收尸检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检费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反本文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四、鉴定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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