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
客运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的通知
(宁价发[2002]44号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各客运出租公司,各区物价局:
  2001年我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过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了我市出租车部分营运价格,在大武口、石嘴山两地试行。试行期间市场营运平稳,各方面反映良好。现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正式调整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客车、普通级轿车(排气量在1.5L以下)基价(起步价)统一执行3公里3元。
  二、其他营运价格仍按石价发[1997]24号文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