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等
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建建[2002]343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建办建[2001]41号),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商省有关专业部门拟订了公路养护工程等3项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
1、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2、航道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3、可再生能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二、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8年内承担过下列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改善一级以上公路15公里或二级以上公路30公里以上;
(2)修缮单座桥长≥200米或单跨≥40米的桥梁2座以上;
(3)累计修补高级路面6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8万平方米以上;
(4)年养护一级以上公路30公里或二级以上公路5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养护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