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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政法专修学院2002年新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政法专修学院2002年新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2]272号 2002年10月18日)


湖南省政法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2002年新生收取学杂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学杂费:律师专业每生每年3600元,美术专业每生每年1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五年制高职生,前2年预科每生每年2500元,后3年按上述专业标准收费。
  2、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收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3、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二、取消原“对自愿报名就读的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每生不超过10000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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