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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及施工、监理,均应按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具体实施办法市建委将另行公布)。
  第九条 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应列入工程扩初设计内容;技术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保技术设计先进性、可靠性与经济合理性。对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大于12层的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的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图,应报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办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条 建筑智能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统一由我委在原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中,根据其(自控、通信、综合布线等)各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应技术装备的配置情况,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对其资质条件重新核定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系统工程分部、分项与系统的质量,必须有专门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资质由我委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系统施工前应报属地建筑工程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开发区)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按普及型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设计。所有已通过初步设计会审但尚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均应按普及型标准增加或进一步完善智能化建设系统。对未按规定进行智能化设计和建设的住宅小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其它各县(市、区)住宅小区的智能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启动时间等,可根据其实际条件自行确定并公布后试行。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在执行《宁波市住宅智能小区建设暂行标准》时,根据其实际条件优先按提高型标准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应按先进型进行总体配置、分部到位。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营销广告中确定的住宅智能化系统及有关智能化内容与功能,应符合本市标准并且必须与实际建设和投用功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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