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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波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智能系统设计与资质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为建筑智能楼宇工程与住宅智能小区。建筑智能楼宇工程是集计算机、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高新技术的综合系统的单体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住宅智能小区是集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物业管理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化管理系统。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标准制定、设计与施工等相关的资质管理、市场与质量监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信息、电讯、广电、消防、技监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执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按照《宁波市智能小区建设暂行标准》(2002甬DBJ10—15)执行。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暂按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程》执行;国家规范出台后,自动改按国家规范执行。
  第六条 凡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与施工的单位,均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集成系统、建筑智能集成子系统、建筑智能施工等相应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任务。
  第七条 为推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发展并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将对目前具有建筑乙级及其以上设计资质或已专门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二年及其以上,并在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工作业绩方面已基本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经市建委专门考核与技术培训后,准许其临时承担相应的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设计、系统集成与子系统集成(含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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