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年度检验费”与
“变更登记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费546号 2002年10月10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局收取“年度检验费”与“变更登记费”政策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86号)收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年度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已有明确规定,即“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福州市物价检查所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检查中,如发现工商管理部门在本年度内对企业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还再收取此年度的年度检验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