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无锡市城市
拆迁房屋析产等权属登记操作程序的意见
(2002年10月11日)
为认真贯彻《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权属登记管理,防范少数不符合条件的人钻政策空隙恶意分割析产,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增加城市房屋拆迁成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条件
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亡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共有的要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视不同情况提交相关书证:
(1)属于继承析产、赠与(遗赠)的,应提交公证书;属于遗赠的要提交遗赠人死亡证明;
(2)属于离婚分割的,应提交法院裁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属于房屋买卖的,应提交买卖协议书。
3.房产平面图;
4.契税完税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及印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印章;
6.墙界表;
7.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8.婚姻状况证明;
9.提交经有关部门会审意见的申请书。
二、拆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要求
1.拆迁房屋的继承析产、赠与、买卖,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进行登记。即一个门牌号下颁发一张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颁发共有权证书,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2.法院、公证处、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书证,应认定其分割转让的份额,但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按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要求发证。
3.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拆迁通知书送达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接到拆迁通知书后,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4.根据拆迁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调查意见和分割转让同意书,经会审后核发权属证书。
三、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分割转让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