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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下达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深入调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投资项目,有些是通过企业购进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的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享受退税不太明确。为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产零部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二、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掌握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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