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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确认天津北路以西地段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确认天津
北路以西地段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决定
(乌政办[2002]79)


天津北路以西地段的一宗土地(面积252亩,位于我市新市区北京路以东,东至天津北路;南至联合收割机厂以北;西至自治区畜牧机械厂、轴承厂东围墙;北至北园三路现和静钢铁厂住宅区)发生权属纠纷。经查,1958年10月新疆冶金矿山机械厂、第一农机厂等6个单位联合征用了农六师西郊奶牛场、乌县红旗公社、金星公社的土地3767625平方米(折合为5651.44亩,征地界限为南至语文学院(现财经学院);北至城市规划道路(即现北园三路);东至城市规划道路(现天津北路);西至和平渠东80公尺),该宗地包括在此次征地范围内。由于1961年国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当时6个单位的基建被停工,空余出的252亩地至今未使用,也未办理过任何退耕手续。因此,天津北路以西地段的宗地性质属于已征用过的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8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认该宗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出租或非法越权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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