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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文化部门音像类收费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文化部门音像类收费的复函
(新计价函[2003]52号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文化部门音像类收费的请示》(阿地计价费(2003)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6)48号)规定,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包括文化、经营、音像等各类经营管理费。1998年,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1998)11号)明确规定:自1998年2月起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中的音像管理费停止收费。此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新政发(2003)41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收取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到期后,如果要收取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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