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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设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同时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现由省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及工作部署。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政府委托,承办特大安全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市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许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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