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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收费费率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等收费费率标准的复函
(赣计收费字[2002]1111号 2002年10月21日)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函》(赣人防办函[2002]27号)收悉。依据《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省政府[1998]第63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现将人防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等收费费率标准函复如下:
  一、工程质量监督费:年施工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的设区市、县,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收取;年施工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设区市、县,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5‰收取;年施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县,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40‰取。
  二、工程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1.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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