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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认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四季度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时期,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在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当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一是小煤矿和非法煤矿的安全生产。凡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一律无条件关闭;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虽允许,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立即关闭,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经检查验收合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重新作业;二是公共秩序场所等易发群体性安全事故的地点以及城市消防安全,要逐一排查,发现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和坚决排除;三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要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特别是长途客运汽车和沿海港口码头的混装船要作为检查重点;四是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件;五是食品、卫生、药品行业的制假售假行为,必须坚决严厉打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三)坚持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信息反馈,事故隐患的排查、督查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等相关制度。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察、经贸、交通、旅游、教育、卫生、质监、公安、消防、监察、人事等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切实负起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同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规范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如实报告,及时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的人和事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有关知识、常识;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总体部署;宣传重视安全生产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典型;对无视安全生产,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排除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会议认为,自治区经贸委、河池地区行署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全面摸清了南丹矿区50个尾矿库的现状,对险、病库提出了分类治理的方案和措施建议。会议原则同意所提措施的建议。会议责成河池地区行署按照治理方案,在自治区经贸委的指导下,抓紧实施治理。尤其是对车河拉么矿等确认为险库的6个尾矿库下游有大量人员居住的,要采取先将人员撤出下游区再进行治理的坚决措施;其它确定为险库的下游一律设置为无人居住区。与此同时,分类分期分批抓紧治理险、病库,绝对保证不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尾矿库治理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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