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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
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

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现就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划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规定,本市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为:
  (一)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为主,本市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负责本市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负责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二)以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市行业协会发展署配合,负责行业协会的研讨活动;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以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行业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对跨部门组织人事关系挂靠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行业协会,以上工作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为主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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