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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局或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业务科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各质监分局业务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登记。各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交办理部门。
  (2)办理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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