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局或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业务科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各质监分局业务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登记。各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交办理部门。
(2)办理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