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税源普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登记底册,并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登记底册、税前扣除登记台账、减免税登记台账、企业弥补亏损登记台账、技术开发费用使用登记台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登记台账、总机构管理费登记台账等“六账一册”,分类登记;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抵扣等涉税事项的管理,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规范的审核审批制度。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业务规程(试行)》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并对审核审批涉税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造成损失的,按《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税源的重大变化、偷抗税的典型案例、征管中的突发性事件、管理人员的调整等,下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国税机关内部的上下联系和信息沟通,下级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工作经验、建议;上级机关应及时向下级机关通报工作计划,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纳税反馈制度。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可延至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提供上一级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对不能按期提供《反馈单》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条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不属于本级职责权限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越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