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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主要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和检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实施全面检查,也可以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国税机关对税源大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也可每年选择一些行业或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计划应事前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检查,年度专项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下级国税机关未经上级国税机关授权,不得对非监管级次内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税机关查出的纳税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多报亏损、多抵税款以及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规定税率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人虚报、多报亏损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将查出企业虚报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相应调减其亏损额外,应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予以处罚。
  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减亏损额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纳税人虚报、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应对虚报、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虚报、多报亏损的,监管国税机关可将查出企业虚报、多报的亏损额视同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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