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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凭证、账簿,实行查帐征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账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定额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扣除项目和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漏记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以及抵扣税款,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凡税法有规定应报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和审核批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审批。逾期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凡应报未报或未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审核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或抵扣应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应按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亏损额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国税机关应根据规定作出是否减免的批复
  第二十五条 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抵扣税款、减税免税申请后,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账册、凭证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审核批准,以保证扣除、弥补、抵扣、减免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抵扣税额、减税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相关具体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纳税检查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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