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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下级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未经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机关不予汇总,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将不予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情况,在征收后的一个月内逐级反馈给上一级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按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不实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得冲抵当年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属享受减免税期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交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预交。按实际数预交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1/12或1/4预交,也可按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方法预交。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申请延期。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清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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