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下列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
(二)由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营、石化、民航运输、邮政企业,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
(三)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第三章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期内,都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同时附报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并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和年度申报表可合并报送
第十四条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实行按季申报,年度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
季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的20日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办理。
年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办理。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向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