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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税法规定由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办事。税法尚未规定的,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
  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税法或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计算纳税。
  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记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或处理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办法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业务培训,接受纳税人的税法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做好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接受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监管,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地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为纳税人。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是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汇缴企业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经授权的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或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期限届满后,实行就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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