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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
(杭政办[20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增强企业参保意识,提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确保我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扩面征缴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从2002年12月起,对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各类参保企业,根据其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情况,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后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获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的称号。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及时为职工参保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负责人,授予“杭州市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家”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杭州日报》等报刊上同时进行公开表彰。
  四、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1、没有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
  2、少保、漏保参保人数的;
  3、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实,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
  4、没有经过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意,擅自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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