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2]43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宅局),中央在粤以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职业技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的要求,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全面铺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开展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站建立的条件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鉴定站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三)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具体明确的各项技能鉴定依据;
(五)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每个工种3名);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鉴定站的原则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并且职业技能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鉴定站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
三、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