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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出性事件;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一)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感情用事;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事应当迅速上报,必要时应当连续上报;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市、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的信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六条 建设政务信息按内容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七条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可以通过文件、各市信息刊物、办公网络等多种方式传送。各市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建设厅办公室及时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下列信息工作制度:
  (一)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一段时间内部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与要点,供各市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预约制度。建设厅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有关市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市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三)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设厅对各市和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好信息评选制度。省建设厅每年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筛选出来,评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指导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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