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6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地税局、残联 二00二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十五”期间我区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