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
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基本统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内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
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县的统计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编制、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部门应当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统计单位予以确认,并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登记档案、资料库,开展对基本统计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填写《统计登记表》,并出具单位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机关法人出具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出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