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湘政发
[2002]17号文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2]275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经研究,现就《通知》中的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环境重要措施的高度,深刻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费治理落到实处。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理原则进行清理和规范,清理规范结果尚未上报的,务必于10月底前清理上报。
二、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改装改型费收费标准降低后,农机管理部门收取的农用运输车改装改型费相应降低,即由每台次400元降为每台次100元。
三、降标后的汽车驾驶员考试费每人次600元的具体构成为:报名审核费每人次10元,体能检测每人次30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每人次70元,场地驾驶考试费每人次250元;道路驾驶考试费每人次240元。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1)损坏原地貌和植被的,按实际损坏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按实际损坏面积计征水土流失防治费;(2)《通知》中“非人工水土保持设施”不包括原地貌和植被,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的,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征;(3)未损坏原地貌和植被的、已“三通一平”或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扩建部分除外)和按技术要求能自行恢复人工水土保持工程的免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水保机构批准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依照方案进行了水土流失治理的、及已“三通一平”或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扩建部分除外)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