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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民间组织税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省计委关于民间组织税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民民[2002]45号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全省性社会团体、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发票和收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规范全省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务登记、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税务登记、收费管理。民间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组织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同级地方税务局(由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簿》,办理有关纳税事项;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持有效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持有效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除中央和省价格管理目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间组织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协商定价,依法服务,照章纳税。民间组织在收费前应将其服务价格和收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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