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夜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夜景灯光的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园林、规划、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夜景灯光的设置使用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八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符合夜景灯光建设规划,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及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经营场所标志及其橱窗;
(二)大中型经营性广告和公益性宣传广告;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风景旅游区(点);
(四)机场、火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