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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浙价商[2002]342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有关电厂:
  经研究,现将2002年你厂超发电量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北仑发电有限公司、嘉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半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发电厂、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发电厂、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家发电厂2002年度6000发电利用小时所对应的合约利用小时为基数合约利用小时,即4800小时。
  上述电厂2002年发电利用小时的80%与4800基础合约利用小时之差部分所发电量的上网电价按该厂的单位发电变动成本加一定的固定成本和利润核定(详见附件)。
  二、浙江华能长兴电厂根据浙价工[2000]450号文件规定,发电量超过15亿千瓦时部分所对应的上网电量为超发电量,其上网电价按不含税0.218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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